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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25)

2025-02-12 阅读次数:1768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报答业主。

 公房尚未销售的,产权单元是业主 ;已销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蕴含:

 (一)尚未登记获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赔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构筑物专有部门的单元或者幼我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司法文书获得构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元或者幼我 ;

 (三)因继承获得构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幼我 ;

 (四)因合法建造获得构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元或者幼我 ;

 (五)其他切合司法律规划定的单元或者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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