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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66)

2024-11-01 阅读次数:1169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该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并且遵守下列划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切合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尺度、规范 ;

  (二)实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奉告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确当苦衷项 ;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定见和建议  ,接受业主监督  ,改进和美满服务 ;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路等行为进行劝阻、造止  ,劝阻、造止无效的  ,实时汇报行政法律机关 ;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  ,实时设置警示标志  ,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汇报 ;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一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造止  ,并实时汇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理委员会 ;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

  (八)推广生涯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责任  ,领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涯垃圾分类 ;

  (九)共同街路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行政法律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治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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